此文,缘起在微信群看到一则关于代办建筑劳务资质的营销信息:“每一个建筑公司都应该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建筑劳务施工资质。”以及建筑总承包企业办理建筑劳务资质的好处。
作为建筑总承包企业,到底应不应该增项建筑劳务资质?下面我们从资质管理规定和纳税风险管理两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
乙建筑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3年承接了一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该项目在二级资质承接范围以内,在招投标过程中,仅要求企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乙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以后,大致有以下5种经营方式:
1、全部工程企业自行完成,完成的作业在二级建造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无须额外取得建筑劳务资质。
2、将除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并已经甲建设方同意。主体部分自行完成,无须额外取得建筑劳务资质。
3、将除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并已经甲建设方同意。主体部分和剩余的专业承包部分自行完成,无须额外取得建筑劳务资质。
4、将除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作业,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并已经甲建设方同意。主体部分和剩余的专业承包部分自行完成,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的企业。
5、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的一家或多家企业,俗称的“劳务清包”。
以上五种经营方式,总承包方都无须取得建筑劳务施工资质,其中第4种和第5种需要承接劳务作业部分的企业应具备建筑劳务施工资质。
就这个项目而言,乙建筑公司本身不需要建筑劳务施工资质,承接其劳务作业发包的企业需要。
也就是说,从资质管理规定方面来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自身没有必要办建筑劳务施工资质。
建筑总承包企业,应不应该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劳务资质?
这个问题,如果完全从纳税风险的角度分析,应该办,但,具体怎么属于?有待商榷。
成立一家子公司是个不错的选择,注意交易价格应当合理确定,避免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如果不想成为关联方,股东方面企业可以合理安排,但应考虑其构成实际控制关系的情况。成立子公司承接劳务作业,能够转移因这部分人工费带来的涉税风险。
如果情况允许,我会建议根据项目规模,多办两个,转移涉税风险的同时,起到分散涉税风险的作用。
在这个问题上,资质管理规定和纳税风险管理仅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应考虑的两个方面。实务中,企业更关注业务承接要求等商业需求,那么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都办了,一定有其存在的理由。以下就是一个:
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例,目前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级次正在改革中)。不同级别承接工程的范围不同。
而建筑劳务是不分等级的,承接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另,在进行劳务分包的时候,无须经建设方(发包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