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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对扩大劳务分包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4-08-30人气:133

一般而言,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行为,所谓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对这种行为以及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所形成法律关系。

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讲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包含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这个问题从法理上讲,其一,从合同标的来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有重叠之处。其二,从规范体系来看,劳务分包合同也被纳入到工程分包的规范体系之内。其三,就司法实践来看,《建工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可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并将其并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劳务分包合同法律特征的分析,

其一,劳务分包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但同时劳务分包合同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及其效力均具有独立性。

其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特别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关作业种类的劳务承包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乃至于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与其他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

其三,劳务分包合同标的物是建设工程是工程过程中的劳务,而非工程,所以,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不提供主要材料、周转材料和大型机具。

其四,施工总承人和专业工程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无需经发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同意。

在此我们还有必要提一下扩大劳务分包的问题,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同于传统包清工的单纯劳务分包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劳务工作量的承包,其分包工作范围通常被扩大至两个方面:

其一,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及部分辅材的承包;

其二,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间接性的零工。

在但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对于何为扩大性劳务分包并没有明确定义,其相较于劳务分包而言,仅仅涵盖了更广泛的范围。

在笔者接触的案件中,这种扩大劳务分包不仅包括基本的劳务工作,还涉及到小型机械工具、低价值耗材以及一些辅助材料的承包,甚至涉及到形成实体工程的材料、施工机具和周转材料等。

关于扩大劳务分包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而言,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后发现,

首先,就分包范围而言,若劳务分包扩大的范围不涉及形成主体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提供,或者主要机械设备、周转性材料的租赁,而只是包括机具、辅材等的话,那其仍属合法的劳务分包的范围。

一旦涉及主要建筑材料、大型机械设备或周转性材料租赁,则会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转包。

其次,就分包合同内容而言,若分包合同约定明显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明显超出了劳务工作的必要范畴乃至与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几乎一致,那么便会认定成以劳务分包为名进行的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而且,根据《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对“扩大劳务分包”的定义并未作出实质性变更,条文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也就是说,劳务作业承包人超出劳务作业范围承接工程,还向发包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或主要周转材料,并计取相应费用的,即为“扩大劳务分包”。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根据《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合同性质因属于违法分包情形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影响承包人依法请求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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